(2017)浙0329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海华与魏朝斌、董福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海华,魏朝斌,董福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996号原告:陶海华,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朝斌,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董福钗,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陶海华与魏朝斌、董福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陶海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陶海华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陶海华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翁玉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