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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奎君与刘凤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奎君,刘凤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94号原告尹奎君,男,1963年9月20日生,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芹,尹奎君妻子,女,1964年12月1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凤义,男,1964年6月8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奎君与被告刘凤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奎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奎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付),结案时予以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孙秀江审 判 员  徐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