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奎君与刘凤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奎君,刘凤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94号原告尹奎君,男,1963年9月20日生,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芹,尹奎君妻子,女,1964年12月1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凤义,男,1964年6月8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奎君与被告刘凤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奎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奎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付),结案时予以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孙秀江审 判 员 徐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