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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80号被保全人赵江涛,1,29岁,1987-10-12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占华诉被申请人赵江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占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元或价值135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江涛的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