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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绍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绍友,王相荣,胡绍俊,戚兆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92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被申请人:胡绍友,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相荣,女,195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胡绍俊,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戚兆慧,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绍友、王相荣、胡绍俊、戚兆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绍友、王相荣、胡绍俊、戚兆慧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本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2009)第(0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绍友、王相荣、胡绍俊、戚兆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