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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诉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840号原告:郑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陆红波陪审员  杜成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