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启富与王英华、章正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启富,王英华,章正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535号原告:沈启富,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王英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正睿,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沈启富与被告王英华、章正睿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英华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2、要求被告章正睿对王英华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到2016年2月6日期间,被告王英华向原告沈启富借款合计35000元,2016年2月6日由被告章正睿提供保证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王英华和章正睿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栏、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后,被告王英华未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章正睿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沈启富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章正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正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英华追偿。若被告王英华、章正睿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王英华、章正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奚圣旭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俞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