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华平与胡文龙、刘全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平,胡文龙,刘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平,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胡文龙,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全林,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华平与胡文龙、刘全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全林银行存款90000元;经财产调查发现胡文龙在银行有存款3000元,申请人要求暂不扣划,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王华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