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92黄国丽与葛东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丽,葛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丽,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葛东锋,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黄国丽与被执行人葛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葛东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国丽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因被���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葛东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于2017年2月10日、4月27日、7月2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5月31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葛东锋名下现无不动产产权登记,南通市世纪新城10幢407、408室系登记于案外人名下。4、2017年4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葛东锋司法拘留14日。5、2017年5月17日,本院在执行“总对总”系统中对被执行人葛东锋名下的十一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6、2017年7月31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葛东锋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7年8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国丽,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万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国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葛东锋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亦对被执行人葛东锋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相关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