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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康与张化珂、韩相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康,张化珂,韩相云,王建刚,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373号原告:胡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化珂,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韩相云,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王建刚,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新昌,总经理。原告胡康与被告张化珂、韩相云、王建刚、蓬莱世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2元,减半收取241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康负担。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