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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495号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刘彦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负责人:李梅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原告太和县盛大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宫清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