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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乃瑜与付可新、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瑜,付可新,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异48号案外人:安雅君,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张乃瑜,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付可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付可新,经理。在本院执行张乃瑜与付可新、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雅君对本院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一段130-7网点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此案在审查期间,安雅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安雅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雅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梁 岩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