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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10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令,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徐令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齐天大圣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上一部价值1793元的OPPOR9S手机盗走。2017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令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祥华网吧,趁被害人罗某1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2200元的苹果6S手机盗走,销赃给杨某后获款300元。2017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令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瑞西铁城王座网吧,趁被害人罗某2熟睡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1066元的华为NXT-AL10型手机盗走。2017年5月26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徐令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苹果6S手机和华为NXT-AL10型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建议判处徐令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二、追回的被盗苹果6S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罗某1、被盗华为NXT-AL10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罗某2(均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徐令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793元。四、对被告人徐令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