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焕叶与郑麦绒、王伟、王伟光、王金叶、王二银、王秀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3216号王焕叶、郑麦绒、王伟、王伟光、王金叶、王二银、王秀叶:申请执行人王焕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郑麦绒、王伟、王伟光、王金叶、王二银、王秀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王焕叶将登记在王银才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北枣园小区21号楼40102号房屋(产权证号:1100112018-25-21-401**)过户至王焕叶名下,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