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华与张洪亮、王欣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张洪亮,王欣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88号原告:吕华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亮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欣欣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吕华与被告张洪亮、王欣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吕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