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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浩出生日期1968年12月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54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浩窜至莱西市姜山镇某村吕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黄金百岁锁一个,价值人民币2673元以及手机三部、购物卡等物品一宗。后张浩又窜至莱西市姜山镇某村熊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窃取任何物品。随后张浩又窜至莱西市姜山镇某村高某家中,窃取其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张浩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千元发还失主吕文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