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493号原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研发楼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3255K。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贤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3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624XT。法定代表人:史文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申请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提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构信息库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 兵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