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宝音朝古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兵,宝音朝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卫兵被执行人:宝音朝古拉本院在执行张卫兵与宝音朝古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音朝古拉所有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宝音朝古拉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X**),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