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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天水市。1997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甘谷人”小黑”,预谋购买10克海洛因,当晚20时许,由韩某驾驶车牌号为×××红色本田轿车和张某一起前往甘谷,被告人张某在甘谷县七家庄以6000元的总价购买了约10克毒品海洛因。购买完毒品后二人开车行至天水市麦积区渭河大桥一号桥桥头交通信号灯处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拦截抓获,并当场从张某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9.431克。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给李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毒资100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天水市××道给李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微信获毒资100元。2017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让韩某驾驶车牌号为×××红色本田轿车和其一起到××县边,被告人张某从”小黑”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与韩某驾车返回至天水市麦积区渭河大桥一号桥桥头交通信号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431克,作案使用的玫瑰金vivo手机1部。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十日(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决定对张某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于2017年4月20日入天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张某对李某2(麻子)的辨认笔录,李某2对张某的辨认笔录,普通通话语音详单列表。证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天水市××道给李某2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微信获毒资100元的事实。2.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普通通话语音详单列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禁毒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玫瑰金vivo手机1部。证明2017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让韩某驾驶车牌号为×××红色本田轿车和其一起到××县边,被告人张某从”小黑”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与韩某驾车返回至天水市麦积区渭河大桥一号桥桥头交通信号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1包毒品可疑物,作案使用的玫瑰金vivo手机1部的事实。3.毒品取样笔录,称重笔录,称量取样视频资料,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368号鉴定文书。证明2017年4月20日,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净重为9.431克,从中取样1.012克送检,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的事实。4.本院(2012)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甘谷监狱(2014)谷狱释字第129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于1997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的事实。5.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天公麦公(中滩)行罚决字[2017]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天公麦公(中滩)行罚决字[2017]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20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十日(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决定对张某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于2017年4月20日入天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贩毒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供被告人张某作案用的玫瑰金vivo手机1部,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志国审 判 员  张晓刚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