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裴文岗申请常伟支付令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文岗,常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30民督24号申请人:裴文岗,男,汉族。被申请人:常伟,男,汉族。申请人裴文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裴文岗称,被申请人常伟于2005年8月6日在申请人经营的金城摩托车店购买摩托车一辆,剩余1000元购车款至今未付。故向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常伟给付申请人裴文岗摩托车款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裴文岗1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常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