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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明星诉被告候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星,侯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到大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28号原告:庞明星,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侯国亮,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到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119岗北新开西四路怡佳苑小区旁。负责人:宋登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明星诉被告候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庞明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