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明星诉被告候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星,侯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到大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28号原告:庞明星,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侯国亮,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到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119岗北新开西四路怡佳苑小区旁。负责人:宋登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明星诉被告候国亮、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庞明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