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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战德、安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战德,安玉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41号之一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琛,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战德,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安玉亮,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战德、安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