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迎利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278号之一被执行人:郑迎利,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迎利退赔受害人损失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迎利名下(车号:豫A1Y2**)汽车一辆,因找不到该车辆下落导致无法评估拍卖,后经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迎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3093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