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黄尔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军,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灃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景,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尔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陌酒吧)与被上诉人黄尔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高军、陌陌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