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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黄尔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军,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灃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景,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尔丽,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陌酒吧)与被上诉人黄尔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高军、陌陌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军、广州市陌陌酒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