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永雄、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雄,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胡永雄,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2号院2号楼四层401内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247744X。法定代表人:姜安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永雄与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31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永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工资7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安利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安利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永雄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工资770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佳龙快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