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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金忠、姚运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金忠,姚运洪,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申金忠,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被执行人:姚运洪,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曹艳,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申金忠与被执行人姚运洪、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金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运洪、曹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运洪、曹艳向申请执行人申金忠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2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2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7638元,以上款项共计1774023元。但被执行人姚运洪、曹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运洪、曹艳的银行存款17740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