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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振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雄,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振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2日22时,被告人黄振雄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三水广场对出路段,与被害人林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黄振雄驾车逃离现场。同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振雄又前往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经检测,被告人黄振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振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振雄与被害人林某一方达成谅解协议。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振雄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振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佛山110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振雄的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赖某、陶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价格评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雄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振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振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同时,被告人黄振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振雄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振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