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茂录与杰渡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茂录,杰渡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305号原告庞茂录,男,汉族。被告杰渡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茂录与被告杰渡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茂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珍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