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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海丰、林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海丰,林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海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忠,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宝伦,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海丰与被上诉人林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诉人罗海丰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罗海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海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劲松审 判 员 周敏虎审 判 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陆朦璐代书记员 房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