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建英与常默奇、王露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英,常默奇,王露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876号原告:宋建英,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默奇,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露露,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路2号。负责人高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该公司职员。原告宋建英与被告常默奇、王露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默奇、王露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820元,残疾赔偿金14302.8元,鉴定费21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51792.8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常默奇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宣化区赵川镇赵川村中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边行人原告宋建英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默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常默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常默奇、王露露未作答辩。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被告常默奇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默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常默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医疗终结期时间较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成立。因该意见书是鉴定机构依据伤者的病情及检查材料做出的专门性结论,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对该鉴定意见书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4302.8元、鉴定费2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且原告68岁已无劳动能力,故不认可误工费。本院认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并非签订劳动合同,68岁以上者无劳动能力无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月工资为2400元,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12000元予以支持。原告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就医地居住地的距离,本院酌情认定600元。本院认为,被告常默奇因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因其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常默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被告常默奇赔偿原告51032.8元。由被告常默奇赔偿原告540元。被告王露露作为投保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建英51032.8元(汇入中国银行宣化支行,户名:宋建英,帐号:62×××39);常默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建英540元(汇入中国银行宣化支行,户名:宋建英,帐号:62×××39);三、驳回宋建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538元(汇入中国银行宣化支行,户名:宋建英,帐号:62×××39),由常默奇负担10元(汇入中国银行宣化支行,户名:宋建英,帐号:62×××3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