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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5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传伟、侯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伟,侯传平,陈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传伟,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侯传平,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陈修刚,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林传伟与侯传平、陈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修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城关分理处62×××16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