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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天河宏成装饰工程部、熊绍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河宏成装饰工程部,熊绍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河宏成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12号8416房。法定代表人:丁克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绍宁,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马健峰。上诉人广州天河宏成装饰工程部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天河宏成装饰工程部上诉称,宏成装饰工程部的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已经过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处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伴绿路段银成科技员工楼,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熊绍宁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