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明、毛秀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毛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毛秀丹,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明与被执行人毛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啸安执行员 黄 楠执行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英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