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金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8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张金玲,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住建罚决字〔2016〕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立即改正;2、处以人民币柒万柒仟壹佰陆拾捌元(77168.00)整的罚款。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77168元和加处罚款77168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桐住建罚决字〔2016〕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