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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烈与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烈,易文婷,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初3239号原告:余烈,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王梅(实习),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文婷,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泽,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余烈与被告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被告余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文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易文婷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2015年7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及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余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余泽与易文婷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30日被告余泽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6月3日被告易文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写下借条,载明:“今借到余烈人民币4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日,如到期未归还此款,每天按借款金额5%支付违约金。”被告余泽对上述借款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3月10日,被告余泽向原告��偿了2016年5月30日的借款30,000元,并偿还了易文婷于2016年6月3日的借款1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0日,二被告共差欠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被告易文婷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余泽作为担保人和被告易文婷的丈夫,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易文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余泽辩称,认可借款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日,被告易文婷向原告余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余烈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该借款定于2015年7月2日还清,如超期未还清,按每天5%违约金付给出借人。借款人:易文婷,担保人:余泽。注:已付现金方式支付。”2016年3月10日,被告余泽向原告余烈归还借款10,000元,现被告易文婷尚欠原告余烈借款30,000元。另查明,被告余泽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余烈借款30,000元,已于2016年3月10日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余烈与被告易文婷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现原告余烈向被告易文婷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自2015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余泽应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余泽应当为被告易文婷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但未举证证明被告余泽与被告易文婷系夫妻关系,且已超过保证期间要求余泽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易文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文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余烈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余烈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易文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  成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青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