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燕与傅丽云、周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傅丽云,周仁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66号原告高燕,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傅丽云,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周仁法,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诉被告傅丽云、周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丽云、周仁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燕撤回对傅丽云、周仁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高燕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