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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赣州市拓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蒋浩、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6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拓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工业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蒋浩,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拓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蒋浩、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市拓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阳支行33×××69账户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黄强明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赣州市××区××路×号××花苑××轩×栋××室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