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菊花与黄新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花,黄新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596号原告:谢菊花,女,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来,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谢菊花与被告黄新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谢菊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新来已全部交清拖欠的租赁费、且双方已续签新的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谢菊花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