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向华伟与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伟,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078号原告:向华伟,男,生于1973年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向华伟诉被告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向华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华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向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