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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向华伟与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伟,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078号原告:向华伟,男,生于1973年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向华伟诉被告重庆天泰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向华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华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向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