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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彦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彦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广场4号A栋餐饮街21号。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梅,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忠,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梅,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勇,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彦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即时履行,张彦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彦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彦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审原告张彦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审原告张彦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审判员  杨社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明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书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