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立新与张发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新,张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立新,男。被执行人张发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发才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30591284004623940001),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30591284004483510001),我院于2017年5月8日分别将上述两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张发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发才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存款账户(账号为6230591284004623940001)中47679.42元、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分理处存款账户(账号为6230591284004483510001)中46904.62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号:25×××99,收款单位:修武县会计核算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