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云连清与郑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连清,郑树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572号原告云连清,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郑树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连清与被告郑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连清于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连清与被告郑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的撤诉事实理由充分,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