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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信风与钟文东吴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信风,钟文东,吴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103号原告胡信风,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文东,男,畲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吴宝红,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钟文东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吴宝红对被告钟文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文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信风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宝红应对被告钟文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