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显升与于被执行人张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升,张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升,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张家文,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显升与于被执行人张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川1921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家文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张家文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燕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内有存款。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显升同意由被执行人张家文一次性支付借款1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刘显升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刘显升自愿承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文在通江农行新城分理处账号内存款100000元。解除对账号及余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