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凰村乡。组织机构代码:736379535。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敏,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组**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13001。法定代表人:刘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武,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郧县凯霖���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支付货款5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于同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