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德盛与何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盛,何仁杰,郭彦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428号原告:杨德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驾驶员,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仁杰,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郭彦波,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原襄樊市热电厂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杨德盛与被告何仁杰、第三人郭彦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德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德盛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仁杰、第三人郭彦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盛撤回对被告何仁杰、第三人郭彦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杨德盛负担。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