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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刘林才与中山市沙溪镇平湖秋月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才,中山市沙溪镇平湖秋月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901号原告:刘林才,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路,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彬沛,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平湖秋月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主要负责人:李安智。原告刘林才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平湖秋月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7日,原告刘林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才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