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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良忠与龚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忠,龚益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546号原告:赵良忠,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龚益泉,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原告赵良忠与被告龚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良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赵良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原告赵良忠负担。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