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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光荣、钟志慧与邓世芝、吴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荣,钟志慧,邓世芝,吴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434号之一原告:许光荣,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钟志慧,女,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世芝,女,汉族,1957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胜,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荣、钟志慧诉被告邓世芝、吴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光荣、钟志慧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许光荣、钟志慧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朝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