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光荣、钟志慧与邓世芝、吴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荣,钟志慧,邓世芝,吴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434号之一原告:许光荣,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钟志慧,女,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世芝,女,汉族,1957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胜,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荣、钟志慧诉被告邓世芝、吴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光荣、钟志慧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许光荣、钟志慧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朝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