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冬雪与北京市莎蔓莉莎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冬雪,北京市莎蔓莉莎美容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雪,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莎蔓莉莎美容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号***号。投资人:李红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梦远,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上诉人张冬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莎蔓莉莎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初字第4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冬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冬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冬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上诉人张冬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思齐书 记 员 邸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