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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以付与高集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付,高集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王以付,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教师,住。被执行人高集供销社,住所地睢宁县高集街,组织机构代码13697265-9。负责人王茂强,该供销社主任。王以付申请执行高集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睢经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高集供销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以付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王以付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高集供销社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1999)睢经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皓文 关注公众号“”